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
社會工作督導培訓及認證制度 認證督導接受繼續教育辦法
113.12.12教育訓練委員會增訂
第一條 本辦法依社會工作督導授證及爭議審議法規第六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授證之督導應接受繼續教育,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,辦理證書更新。
第三條 本會授證之督導應每六年接受下列本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,合計至少72小時:
一、督導實務(專業知能)
二、督導關係(專業品質)
三、責信(專業品質)
四、倫理(專業倫理)
第四條 授證之督導申請證書更新,應於證書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,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:
一、申請書。
二、原領證書。
三、完成繼續教育研習證明。
第五條 本辦法施行後,授證之督導申請證書更新者,以新發證書所載登記日起算屆滿第六年之翌日,為新發證書應更新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