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

Taiw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

認證督導接受繼續教育辦法

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

社會工作督導培訓及認證制度  認證督導接受繼續教育辦法

113.12.12教育訓練委員會增訂

 

第一條  本辦法依社會工作督導授證及爭議審議法規第六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  本會授證之督導應接受繼續教育,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,辦理證書更新。

第三條  本會授證之督導應每六年接受下列本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,合計至少72小時

一、督導實務(專業知能)

二、督導關係(專業品質)

三、責信(專業品質)

四、倫理(專業倫理)

第四條  授證之督導申請證書更新,應於證書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,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原領證書。

三、完成繼續教育研習證明。

第五條  本辦法施行後,授證之督導申請證書更新者,以新發證書所載登記日起算屆滿第六年之翌日,為新發證書應更新日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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