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

Taiw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

督導培訓及認證制度

社會工作督導培訓及認證制度

112.03.03教育訓練委員會修訂

(一) 本制度規劃方向

    1. 考量各社福領域之社會工作督導具有共通之專業知能,本制度將以一般社會工作督導認證為主,暫不區分專精領域。
    2. 本案施行對象雖為一般社工督導,但整體培訓及認證內涵將著重「直接服務」及「實務工作」等層面,以提昇督導者之支持及教育性功能。
    3. 本制度名稱決議為「社會工作督導培訓及認證制度」。

(二) 申請參與本制度之資格條件

    1. 社工師取得執照後執行社會工作相關業務滿3年以上;
    2. 取得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具學士學位後,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/構/團體擔任社工員滿5年以上者;
    3. 取得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具碩士學位後,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/構/團體擔任社工員滿3年以上者。

(三) 本制度培訓之內涵:督導研習課程、接受個別督導及提供他人督導。

(四) 督導培訓課程

    1. 修課方式:本課程共計6單元,33小時。申請認證者最遲需於2年內完成本課程,且每梯次參訓需至少達1/3時數,始核發修課證明。
    2. 課程內容

(五) 「接受個別督導」及「提供他人督導」

    1. 本制度之申請者應於完成培訓課程後,即可申請開始個別督導及提供他人督導,並於開始後的1年內接受至少24小時之個別督導,並提供他人督導至少72小時。倘期間內因特殊原因無法順利進行,可出具事實理由申請延期,延期時間最長以一年為限,由教育訓練委員會決議之。
    2. 進行方式
      (1)申請者接受個別督導及提供他人督導時,應以面對面之形式進行。疫情三級以上警戒時期之相關配套,由教育訓練委員會訂定並公告。
      (2)督導頻率以「定期」為主,每2個月應進行至少一次,每次至少1.5小時,至多不超過3小時。
    3. 對象
      (1)申請者、督導者及受督者應具同一社福實施領域背景。
      (2)申請者應於1年內至少接受24小時之個別督導,其督導者需為同一人。
      (3)申請者應於1年內提供他人督導至少72小時,其受督者不限同一人;形式可包含個督或團督,其中團督時數至多24小時。受督者職稱應為社工師(員)、社工督導,或為社工相關系所畢業且實際執行社工師法第12條規定之業務者。
    4. 費用
      (1)參與本計畫之申請者應負擔接受個督之費用。
      (2)申請者接受個別督導時,應就近尋找督導人選。若牽涉交通費用,則由申請者及其督導共同協商支付原則。
    5. 申請者接受個別督導時,應找本制度合格授證之督導為之,但合格授證督導人數尚不足時,得由具下列資格之一,且經教育訓練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擔任:
      (1)符合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領有碩士以上學歷,且實際從事實務社會工作督導至少達3年以上者。
      (2)符合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具學士學位,且實際從事實務社會工作督導至少達5年以上者。
    6. 責信機制
      (1)申請者之認證申請,應交由「教育訓練委員會」審理之。
      (2)申請者提供他人督導時,應撰寫督導紀錄或以錄影、錄音方式進行存檔,以作為日後認證審理之依據。
    7. 繼續教育:合格授證者,應定期參與認證後之繼續教育,相關計畫由專協另訂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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