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:遴選對象除社會局(處)社會工作(督導)員、社會
工作師,尚須包括直轄市、縣(市)所屬之社會福利機構、勞工局(處)、教
育局(處)及衛生局等相關單位之社工人員;依本計畫推薦具選拔標準者,由
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自行遴選後提報本部。
(二)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:依本計劃推薦具選拔標準者送本部。
(三)各私立社會福利機構、社會福利團體(初審單位除外):依本計畫推薦具
選拔標準者送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。
(四)公私立醫療院所:依本計畫推薦具選拔標準者送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人員協
會。 檢附文件:各獎項參選者皆須檢附推薦表1式2份(請打字送審)、年資證明、考績證明及有關佐證資料影本(身分證、以往得獎獎狀及足以說明優良及貢獻事蹟之資料)。